臨夏縣王林俊蔬菜水果銷售鋪銷售不合格香蕉案
臨夏縣王林俊蔬菜水果銷售鋪銷售不合格香蕉案
2024年4月18日臨夏縣食品藥品檢測中心執(zhí)法人員對臨夏縣王興發(fā)蔬菜水果銷售店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檢后送蘭州中檢科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檢測,2024年5月50日由蘭州中檢科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LZJ(J)2024-00980)檢驗結論“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8-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分管領導批準,我局于5月21日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4年4月17日早上從臨夏富臨農貿市場(臨夏市楊舉明水果店)購進香蕉34.5公斤,購進價每公斤5.22元(有進貨票據),4月18日臨夏縣食品藥品檢測中心執(zhí)法人員就對香蕉進行抽檢,截止5月20日我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除抽取樣品4.1公斤外,剩余30.4公斤香蕉已售完,銷售價為每公斤6元。獲取違法所得182.4元,本案案值182.4元。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第(三)項“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不合格香蕉的違法行為。?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臨縣市監(jiān)告字〔2024〕第4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香蕉的違法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182.4元;
三、罰款2000元。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21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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